高明区人民法院欢迎您!
诉讼费用的交纳
来源:高明区人民法院
发表时间:2014-11-05 11:08
转发至:

 诉讼费用的交纳

  打官司需要交纳必要的诉讼费用。如果您确实无力交纳,而您的合法权益又急需得到法律的保护时,您可以向法院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下面,我们向您介绍有关诉讼费用的一些问题。

  诉讼费的种类

  目前诉讼费用的交纳标准是按照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74 1日开始实施),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三种。

  先说说案件受理费。法院决定受理民事案件时,起诉方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向法院交纳的费用就是案件受理费。

  案件受理费有可分为财产案件受理费和非财产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受理费

  如果您打的是债务、合同纠纷等因财产争议而引起的民事官司,那么,应该按照争议财产数额的一定比例交纳诉讼费,也就是说,您请求的财产数额越高,为此支付的诉讼费也就越高。这也就是为什么同样是合同纠纷的案件,有的诉讼费用只有几百元,有的诉讼费却高达十几万元的原因。诉讼费的交纳,法律有着严格的规定和相应的计算公式,这里,我们向您介绍一种速算公式,您可以参考一下,算一算自己打的官司要花多少钱。

  速算方式

  1万元以下               50/

  1万元——10万元        ×0.025-200

  10万元——20万元       ×0.02+300

  20万元——50万元       ×0.015+1300

  50万元——100万元      ×0.01+3800

  100万元——200万元     ×0.009+4800

  200万元——500万元     ×0.008+6800

  500万元——1000万元    ×0.007+11800

  1000万元——2000万元   ×0.006+21800

  2000万元以上            ×0.005+41800

  例如:您打的是债务官司,张三向您借了15万元,您告他还钱,您需要预交的诉讼费是:

  150000×0.02+300=3300

  非财产案件受理费

  有很多官司是不涉及财产争议的,比如:收养、侵害名誉权案件等,这类案件的受理费,是按照一定幅度,按件交纳的,具体收费办法是: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案件,请求赔偿的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每件交纳500元;请求赔偿的金额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请求赔偿的金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知识产权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4.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5.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6.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100元。

  另外,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下面说说申请费,申请费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等,按规定交纳的费用。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申请执行费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财产保全类

  申请财产保全,交纳费用速算如下:

  1千元以下            30

  1千元——10万元     ×0.01+20

  10万元以上           ×0.005+520

  另外,还有一些其他诉讼费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实际支出的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费用。主要包括:

  1)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

  2)证人、鉴定费、翻译人员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助费;

   

  诉讼费用的预交

  如何您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原告,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您应在接到法院交纳诉讼费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交纳诉讼费。您也许会问:官司还没打,谁输谁赢还没见分晓,凭什么让我交钱?您别急,这钱您只是预交、垫付,官司打完了,到底由谁交钱,法院会给您一个明确的说法。如果您执意不按照规定如期交纳诉讼费,法院将按撤诉处理,您的案件将不能够继续审理。同样,上诉案件的受理费由上诉人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预交。但也有例外的情况,根据规定,执行案件不预收申请费。其他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预交的金额和方式。

  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和免交

  当事人确因经济困难不能按时预交诉讼费用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是否缓、减、免,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一)当事人追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二)当事人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有困难的;

  (三)当事人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本人确实生活困难的;

  (四)当事人为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的;

  (五)当事人为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

  (六)当事人为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

  (七)当事人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

  (八)当事人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困难难以为继的;

  (九)当事人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生活困难的;

  (十)当事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十一)当事人为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的。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不交纳诉讼费用的案件

  与免交诉讼费用不同,有些案件无需当事人申请,法律明确规定不需交纳诉讼费用。不交纳诉讼费用案件有:1.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案件。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管辖权异议案件如果异议不成立的,一审应交受理费,上诉不交受理费)。2.行政赔偿案件。3.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但下列情形除外:(1)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有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诉讼费用最终由谁承担

  前面提到的只是诉讼费用的预交,诉讼费用到底由谁来出,要等案件审理结束后,才能最终确定。一般来讲,一审案件诉讼费用由败诉人负担。需要注意的几种特殊的情况是:

  1)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双方当事人按承担责任的比例负担。

  2)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负担,但减半收取。

  3)撤诉案件,由原告负担,但减半收取。

  4)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第二审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为:

  经上诉,维持原判的案件,由上诉人负担,双方上诉的,由双方分担;

  上诉后撤诉的案件,由上诉人负担;

  二审改判的案件,除按一审原则负担后,还应当相应调整一审诉讼费用的负担;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两审诉讼费用。

  最后,提醒您注意的是:当事人不得单独就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的决定提出上诉。但当事人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更正。

  就诉讼费用的有关问题,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更详尽的有关规定,请您查询本院立案大厅放置的触摸式电脑中:《诉讼指南》诉讼费收费、诉讼费计算及《司法救助》菜单、里面提供详尽的法条及自动计费程序,您只要按说明输入争议财产的数额,触摸式电脑将会自动计算出您应交纳的诉讼费用。

 

版权所有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email:gmfy2008@163.com
地址: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邮编:528500
立案信访电话:0757-88983002 执行联系电话:0757-88266655 传真:0757-88983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