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条件及立案流程
立案条件
一、 民事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为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须提交下列资料:
1. 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副本;
2. 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有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
3. 被告为自然人的,原告应提交被告的身份信息资料;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原告应提交被告的工商登记资料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
4. 按起诉状份数提供与案件相关的证据资料复印件;
5. 向法院提交的资料,一律使用A4纸打印或者复印;
6. 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法院提供被申请人可供保全的财产线索,并提供担保;
7.起诉时需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
二、行政案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须提交下列资料:
1. 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副本;
2. 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有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
3. 按起诉状份数提供与案件相关的证据资料复印件;
4. 向法院提交的资料,一律使用A4纸打印或者复印;
5. 起诉时需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
三、 刑事自诉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当事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讼,须提交下列资料:
1. 自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人数提供副本;
2. 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有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
3. 被告人的身份信息资料及按起诉状份数提供与案件相关的证据资料复印件;
4. 向法院提交的资料,一律使用A4纸打印或者复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