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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高明区人民法院 |
发表时间:2013-10-21 11: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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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3)佛明法更民一初字第188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申*。
委托代理人梁志艳、叶贵明,广东科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华,男,198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沈海洲,广东昊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3年8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华关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华自愿于从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10月1日按每月分12期偿还货款16892元给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机械有限公司(收款帐号:中国建设银行桂中支行,434061311020****,户名:申*),具体还款方式如下:前11期,于每月1日偿还1000元,最后1期偿还5892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222元,减半收取111元,由被告李*华负担,于上述最后一期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机械有限公司;
三、若被告李*华逾期偿还任何一期货款,原告有权向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剩余尚未清偿的全部款项。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受理费按有关规定免予收取。
上述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经本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永军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李倚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