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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送达公告(潘运坚、樊艳灵)
来源:高明区人民法院
发表时间:2017-05-10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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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2017)粤060856

潘运坚、樊艳灵

关于申请执行人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被执行人潘运坚、樊艳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605民初121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拒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潘运坚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文华路顺理巷291701、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文华路顺理巷2917011及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文华路顺理巷291座首层杂物房4,并委托广东浩宇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经评估,该房产的市场价值共为383000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评估结果。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有异议,可在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书面材料,逾期本院将按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五月十日

承办人:何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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