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0608执1372号
刘志文:
本院受理申请人梁文超与被执行人刘志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佛中法民三终字第12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由于你拒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刘志文名下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荷香路442号3座2梯704房,并委托广东信德资产评估与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进行评估。经该机构评估,该房产的市场价值为412900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评估结果。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有异议,可在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书面材料,逾期本院将按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承办人:何法官
联系电话:88266639